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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免修的有关规定

学生凡通过市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课程,或获得有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其教学要求高于本专业相应课程的教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为规范学校的学生免修课程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免修申请条件:

1.通过市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课程,其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

2.学生获得有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等级证书和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证书,其教学要求高于本专业相应课程的教学要求的,可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3.学生因留级而前一学年已修读过课程,且成绩达80分以上的,可申请免修。

二、免修申请办法

凡符合申请免修条件的学生,可在开学二周内或在获证后二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附上证书及成绩的复印件,交班主任核实,上课教师确认,经所在科主任审批,报教务科复核通过后准予免修相应的课程,并由教务科签发“课程免修通知单”,由学生本人送交任课教师备案,方可免修。

三、免修课程成绩认定

1.通过市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课程,免修成绩由相关科根据教学要求和课程考核获得的成绩,提出成绩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后记载。

2.学生获得中级及以下的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有明确成绩的,按其成绩加15分后低于80分的按80分记载,高于90分按90分记载;无明确成绩的按80分成绩记载。

3.学生获得高级的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有明确成绩的,按其成绩加20分后低于90分的按90分记载,高于100分按100分记载;无明确成绩的按90分成绩记载。

4.学生获得同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而无职业技能等级的或等级不分中级、高级的,该免修的课程成绩由相关科根据该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能力要求和实际水平,提出成绩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后记载。

四、不及格课程的充抵

通过市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课程或获得有关课程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后,可以充抵相应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作补考成绩及格。在获证后当学期内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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